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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阳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http://www.lnnews.net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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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前阳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暂行)

 

    为加快前阳经济开发区建设,充分调动各种积极因素推动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和纳税在我区的生产经营性企业(非农产品精深加工的食品冷冻类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已享受国家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外)。


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总投入包括固定资产投入和无形资产投入。固定资产投入是指该项目在土地、厂房建设、设备购置、安装费等投入;无形资产投入是指该企业购买产品专利和国内外著名商标等投入。


第三条 前阳开发区工业、仓储用地基准地价为12万元/亩(不包括地上附着物补偿)。固定资产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社会贡献率高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含)/亩标准的,按4万元/亩标准供给土地;投资强度低于100万元/亩标准的,按5万元/亩标准供给土地(项目建设按实际投资额核定)。


第四条 前阳开发区商贸、住宅用地基准地价为24万元/亩(不包括地上附着物补偿)。投资规模大和社会贡献率高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


第五条 新入驻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所形成地方留成部分,开发区财政给予企业作为扶持资金,第四、第五年按50%给予扶持。土地使用税按“五点一线”政策执行,即6元/平方米。


第六条 新入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扶持政策的,开发区帮助协调争取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支持。


第七条 新入驻项目,需要技术工人培训的,由开发区协调市劳动部门提供免费技术培训。帮助解决项目投资人及其家属在入学、就医、就业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待遇。


第八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商贸(不含房地产)建设项目,涉及上缴的行政和基金性收费,由开发区财政全额补贴,涉及服务性(不含中介性服务)收费开发区财政给予50%补贴。


第九条 对引进超计划无偿使用专项资金,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待资金到位后,对引进者按引资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开发区财政支付。


第十条 各金融机构在当年上半年,为前阳区域内工业企业新增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含)以上,使用期在1年以上,按贷款余额2‰比例奖励给贷款金融部门领导班子,奖励最高限额不超过30万元。对下半年新增1000万元(含)以上,使用期在1年以上,按贷款余额1‰比例给予奖励,最高限额不超过20万元,奖励资金由开发区财政支付。


第十一条 各类金融机构为开发区贷款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期1年以上的,按贷款余额的3‰奖励给贷款金融部门领导班子。


第十二条 对投资亿元以上、具有牵动作用、附加值高、利税贡献率大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和奖励。


第十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由经济发展局、建设局、招商局、财政局、国地税等部门组成的政策审定组,对入驻项目、被奖励对象进行考核审查认定和优惠政策兑现。


第十四条  到前阳区域内投资的各类企业和单位,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其他参照丹东市、东港市相关优惠政策执行。(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项奖励,均作为各单位工作经费补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电    话: 办公室主任:0415-7165677
办公室副主任:0415-7157878
招商局局长:0415-7156177
招商局副局长:0415-7156955
经发局局长:0415-6677088
经发局副局长:0415-667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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