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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市鼓励引进(争取)项目、资金暂行办法

http://www.lnnews.net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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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丹东前阳经济开发区的招商引资政策暂按东港市招商引资政策执行,以下为东港市招商引资政策的相关文件

 

  东委发〔2008〕7号

 

  东港市鼓励引进(争取)项目、资金暂行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大引进(争取)项目、资金的工作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东港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引进(争取)项目、资金是指引进(争取)东港市域外的项目和资金。

 

  引进项目是指引进的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并且建成投产的生产性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食品冷冻加工项目)。

 

  引进资金是指引进的财政性资金、非财政性资金以及域内外金融机构对我市工业企业发放的一年期以上的贷款。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总投入包括固定资产投入和无形资产投入。

 

  固定资产投入是指引进项目在土地(含对农民的补偿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建筑物动迁费、土地平整费、土地办证费、政府土地净收益等)、基本建设、主要生产设备上的投入。

 

  无形资产投入是指该企业购买产品专利、申报省级以上著名商标的投入。

 

  第三条 鼓励的办法主要通过计提经费的方式予以兑现。

 

  第四条 计提经费的原则

 

  1、加快发展的原则。引进(争取)的项目和资金要围绕和体现市委、市政府的发展思路,符合我市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

 

  2、突出重点的原则。以工业项目、大项目、重点项目为主,不搞平均分配。

 

  3、效益优先的原则。支持对经济结构调整、财政增收贡献度大的项目。

 

  4、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提取补充经费的过程中,实施阳光操作。

 

  第五条 计提经费的标准

 

  一、引进项目

 

  1、凡单位或个人引进域外投资者来我市兴办工业企业,按其总投入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经费。

 

  (1)引进总投入在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项目,按总投入额的0.5%计提经费。

 

  (2)引进总投入在5000万元以上(含)项目,按总投入额的0.8%计提经费。

 

  (3)引进域外、合资改扩建项目,总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含)的,按总投入额的0.5%计提经费。

 

  2、凡单位或个人引进域外投资者来我市兴办经营性企业(仓储、物流、商贸),总投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其总投入额的0.1%计提经费。

 

  3、对长安、黑沟、新农、马家店、龙王庙、小甸子、合隆、十字街等八个乡镇,总投入达到第五条1、2款50%以上投入规模的,享受此政策。

 

  4、单体项目计提经费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

 

  5、对总投入5亿元以上项目计提经费额度实行一事一议。

 

  二、引进(争取)资金

 

  1、争取财政性(通过财政体系结算)无偿资金,以上年资金实际到位数额为基数。当年争取资金额基数内部分按1%计提经费,超基数部分按2%计提经费。

 

  2、争取财政体系外的用于公益事业建设的其他无偿资金,按资金到位额的2%计提经费(不含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款物)。

 

  3、引进有偿性资金,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以下标准计提经费。

 

  (1)有偿无息资金,按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100%计提经费。

 

  (2)有偿有息资金,按利率高低分别计算。其中:借款利率等于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计提费用为引进资金同期贷款利息的20%;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计提费用和实际承担利息之和不超过引进资金同期贷款利息的120%。

 

  4、金融机构对我市辖区内工业企业(不含食品冷冻加工企业)发放的一年期以上贷款,按年末余额比上年增量的0.1%计提。以县级中心支行为一个核算单位,年计提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域外金融机构对我市辖区内工业企业发放的一年期以上贷款,按引进有偿性资金的政策兑现。

 

  第六条 经费来源

 

  对按上述标准计提的经费,按以下几种渠道筹集资金:

 

  一、引进项目计提的经费,按项目级次划分:属于市本级项目,计提的经费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属于乡镇级项目,计提的经费由市本级财政承担70%,乡镇财政承担30%。

 

  二、引进(争取)资金计提的经费,具体为:

 

  1、属于财政性资金,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大型水利工程建设与改造、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及科研、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公共卫生、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性有偿、无偿资金;按项目管理权限划分属于市本级项目;用于对个人的非生产性补偿的无偿资金;对本级政府财力性补助资金以及争取的财政体系外用于公益事业建设的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2、属于财政性资金,以及财政体系外的其他资金,用于各类企业生产发展、单位绩效奖励等有偿、无偿资金,由用资方承担。

 

  3、金融机构计提的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七条 经费的申请及审查认定

 

  一、引进项目申请经费工作由乡、镇、街道、农场、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负责,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引进项目报告。

 

  2、项目承接部门与招商引资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

 

  3、引资项目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对引资者的确认证明(身份证、护照等)。

 

  4、验资报告和有关资信证明、固定资产所有权及价值证明、域内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及企业纳税证明;购买专利的需提供专利证书(包括系列相关技术资料)、转让协议(合同)、公证书、发票;申报省级以上著名商标的需提供商标注册证书及相关费用支出证明。

 

  5、以设备投资的,应提交设备发货票及企业收到设备入库证明。

 

  6、应提供的其他证明。

 

  二、引进资金申请经费工作由引资者负责,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引进资金情况报告。

 

  2、提供资金到位证明。

 

  3、引资方、用资方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经费补助协议。

 

  4、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金融贷款增量申请经费工作,由相应的金融机构负责,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申请金融贷款增量经费报告。

 

  2、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相关资料。

 

  3、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成立东港市引进(争取)项目、资金计提经费审批领导小组,负责计提经费数额的认定工作。组长由市委书记、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财政局、发改局、招商局、审计局、外经贸局、监察局的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第八条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财政部门计提的经费,对引进(争取)项目的,经费拨付到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农场、开发区;对引进(争取)资金的,经费拨付到引资部门。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对引进项目、资金工作中的经费支出,不得用于该项工作以外的其他开支。各乡、镇、街道、农场、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可对引进(争取)项目、资金工作人员按贡献大小合理安排经费支出,财政局、审计局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弄虚作假、截留和挪用经费等违归违纪行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如数扣回经费。

 

  第九条 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完成引进(争取)项目、资金的,应在上述计提标准范围内协商分配比例,由财政局按协商比例分别拨付。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东港市引进(争取)项目、资金计提经费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解释、确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中共东港市委 东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港市招商引资争取资金奖励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东委发[2006]10号)同时废止。

电    话: 办公室主任:0415-7165677
办公室副主任:0415-7157878
招商局局长:0415-7156177
招商局副局长:0415-7156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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