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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市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http://www.lnnews.net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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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委发〔2008〕5号

 

  东港市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规范土地收支管理文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4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省、市等相关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应计提以下几个方面基金:

 

  1、农业土地开发基金;

 

  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

 

  3、国有土地收益金基金;

 

  4、上级部门规定其他应计提部分和上解部分等方面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土地出让金(下同)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土地纯收益)扣除第二条应计提部分后的结余额度(以下简称可用额度)。

 

  第四条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土地出让金使用范围为: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指辖区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业土地开发主要指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耕地开发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第五条 规划区内是指:一类地区(核心区):北至迎宾大街,西至一经路,向东、向南至大东沟;二类地区(非核心区):北侧201国道以南,东侧进港铁路以西,西侧高速公路连接线以东,南侧至海边(不含一类地区和开发区);三类地区(规划控制区):北侧201国道以北500米以内,东侧进港铁路以东500米以内,西侧高速公路连接线以西至已纳入规划的滨海西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总投入是指固定资产投入和无形资产投入。

 

  固定资产投入是指该项目在土地(含对农民的补偿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建筑物动迁费、土地平整费、土地办证费、政府土地净收益等)、基本建设、主要生产设备上的投入。

 

  无形资产投入是指该企业购买产品专利、申报省级以上著名商标的投入。

 

  第二章 土地出让金可用额度的确定

 

  第七条 生产加工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总投入达到以下标准,按不同比例确定土地出让金可用额度:

 

  (一)生产加工性项目(不含食品冷冻加工类项目)

 

  1、东港经济开发区和前阳经济开发区总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按80%计算额度。

 

  2、规划区内总投入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按20%计算额度;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按30%计算额度;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50%计算额度。

 

  3、北部八乡镇(黑沟、长安、小甸子、龙王庙、新农、马家店、合隆、十字街,下同)总投入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按50%计算额度;1000万元(含)至2500万元的,按60%计算额度;2500万元(含)以上的,按80%计算额度。

 

  4、其他乡镇总投入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按50%计算额度;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按60%计算额度;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80%计算额度。

 

  (二)经营性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

 

  1、东港经济开发区和前阳经济开发区总投入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80%计算额度。

 

  2、规划区内总投入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按20%计算额度;5000万元以上的,按50%计算额度。

 

  3、北部八乡镇总投入1500万元(含)至2500万元的,按50%计算额度;2500万元以上的,按80%计算额度。

 

  4、其他乡镇总投入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按50%计算额度;5000万元以上的,按80%计算额度。

 

  第八条 原使用划拨土地的国有、集体生产加工性项目办理土地出让的,解决原企业遗留问题后结余部分按50%计算额度,规划区内按20%计算额度。

 

  第九条 生产加工性项目,在东港经济开发区、前阳经济开发区及规划区内总投入1亿元以上,在北部八乡镇总投入3000万元以上,在其他乡镇总投入5000万元以上,以及专门从事水果、蔬菜加工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土地出让金可用额度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

 

  第三章 总投入审核验收

 

  第十条 市政府成立项目总投入验收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的总投入进行审核验收。

 

  组 长: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分管副市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局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财政局、发改局、国土资源局、城建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投产后,由乡、镇、街道、开发区提出申请,财政局、发改局、城建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审计局、经济局、招商局等相关部门联合验收。

 

  第十二条 对总投入的审核验收,由乡、镇、街道、开发区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引进项目申请验收报告。

 

  2、验资报告和有关资信证明、固定资产所有权及价值证明、域内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及企业纳税证明;购买专利的需提供专利证书(包括系列相关技术资料)、转让协议(合同)、公证书、发票;申报省级以上著名商标的需提供商标注册证书及相关费用支出证明。

 

  3、以设备投资的,应提交设备发货票及企业收到设备入库证明。

 

  4、应提供的其他证明。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投产后,财政部门半年计算一次土地出让金可用额度,年终清算。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可用额度,进行项目申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报发改局立项,土地开发项目报国土资源局立项。立项报告一经批复,要经过相关部门设计并办理手续。财政部门将依据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并在项目完工后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按规定项目拨付资金不超过所确定的可用额度,当年各乡镇未使用完的可用额度,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六条 按照项目资金管理要求,根据国家相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核算与管理财政核拨资金的收支。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将会同审计及相关部门对该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中共东港市委 东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港市建设项目扶持政策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东委发[2006]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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